1997年重要法规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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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97年09月10日颁布《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是指中外双方依据合资协议,共同投入资金、设备和科技资源创办的研究开发机构。外方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25%。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 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是指中外双方依照合同合作建立的研究开发机构。
    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1. 中外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在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以及上述领域的技术开发和试验发展。中外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另行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申请有关营业执照。
  2.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委员会是中外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管理部门。

  1.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国家科技资源配置的总体布局;
    (2) 研究开发的方向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3) 有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章程;
    (4) 有必要的科研经费、实验设备、情报信息等科研条件;
    (5) 有一定数量的科研人员;
    (6) 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
    (7)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各方可以用货币、厂房、设备、仪器投资,也可以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但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3. 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法人财产权;
    (2)制定研究开发计划,确定研究开发课题;
    (3)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4)聘用科技人员并自主决定其工资和报酬;
    (5)取得知识产权,以及就有关知识产权同他人订立技术转让合同。中外合资、
         合作研究开发机构可以申请承担国家计划内的科技项目以及企业和社会委托
         的科技项目。  
  4. 中外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可以将其实验室、研究中心、试验基地等向国内外开放。

  5. 中外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产生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其权属按照合资合同或者合作合同的规定办理;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上述成果属于双方共有,中方享有使用、转让的优先权。

  6. 该法规自1997年9月10日起实施。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7月15日在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份批示中指出:

    “原经地方审批机关批准和地方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超过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报经国家审批机关批准并换发批准证书的,可由原登记主管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11月14日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是:

    1.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 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和区域特许。

    3. 特许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决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
  3. 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
  4. 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4. 被特许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自然人;
(2)拥有必要的资金、场地;
(3)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5. 另外:

特许者至少应在正式签约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特许申请者提供真实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这些资料至少应当包括: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特许网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物品及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特许经营申请者也应按特许者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

    6.特许者可向被特许者收取加盟费`使用费`保证金和双方协商的确定的其他费用。

    7.特许者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将有关材料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