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FTEC关于解决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不出席
董事会会议问题的指导意见

姚晓明 1999年2月9日

1998年7月,MOFTEC以通知形式发布上述指导意见(“意见”),其目的在于协助其下属审批部门解决由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董事长期不出席董事会会议而导致企业无法经营的问题。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如果股东在合资合作合同或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不委派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致使董事会会议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其他股东可以依据合资、合作合同的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2. 各级审批部门在审批合资、合作合同和章程时,应要求投资者在合同、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企业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3. 对于已成立但无法继续经营确需解散的企业,且一方或数方股东所委派的董事二年以上不出席或不召集董事会会议,经其他股东多次书面催告,仍无答复的,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其他股东可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解散企业。

  4. 省级以下审批部门批准解散企业应征得省级审批部门的同意。

  5. MOFTEC随通知附了一份合资、合作合同和章程关于董事会事规则条款的参考格式,并指出,意见供各审批部门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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