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ETAC最新仲裁规则简评

姚晓明 1998年10月10日

最新被修订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仲裁规则将于1998年5月10日起实施。这是该会自1994年以来第3次修订其仲裁规则(“规则”)。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扩大受案范围。根据规则第2条,该会受案范围除了以往国际或涉外争议外,特别明确了受理涉及香港、台湾或澳门的争议、外商投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与中国法人之间的争议和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或国际经济组织就项目融资、工程建设等发生的争议。

  2. 可以适用其他仲裁组织的仲裁规则。根据规则第7条,当事人如果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并且获得该会的同意,则适用其他仲裁规则解决争议。

  3. 选择仲裁地点实行优先原则。除北京外,该会还有上海和深圳分会。根据规则第12条,当事人选择了在该会仲裁,但没有选择仲裁地点的情况下,由先选择仲裁地点的当事人的选择为准。

律师评述: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后果之一是,贸仲委已经不是唯一受理国际或涉外仲裁的机构,北京、上海等地的仲裁机构也可以受理涉外经济纠纷。根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的介绍,该会已经审理了数起涉外经济纠纷,而且收费较低。从贸仲委三次修订其仲裁规则可以看出,该会也在扩大受理国内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纠纷的范围。因此,外国投资者或许可以根据其需要选择不同的仲裁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选择在贸仲会仲裁,应该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仲裁地点,即北京、上海或深圳,以免发生被争议对方优先选择仲裁地点的情况。

根据规则第5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独立条款,合同无效也不会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于,如果中外各方签订了一份合资合同,合同规定将合同争议提交贸仲会仲裁。由于各种原因,该合同未能提交中国审批机构审批或审批机构未予批准。在此情况下,根据合资法,合同并无法律效力;但是,根据贸仲委的规则,合同的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因此,合同一方可以就其与合同他方的争议向贸仲委提请仲裁。这可能会给合同他方特别是外国投资商造成麻烦。因此,避免这种麻烦的办法之一,是规定仲裁条款在合同未获得审批部门批准前应被视为不存在,任何一方不得依据仲裁条款对他方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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