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规定

姚晓明 1999年6月1日

中国政府就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颁布了许多通知。由于有些通知对审批权限的规定并不明确,有些现行实施的审批权限并没有以法规形式规定,致使外国公司无法清楚地了解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的规定和现行做法。根据我们对有关法规和规定的研究,经过咨询MOFTEC官员,以下是我们了解到的中国正在实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的规定和实际做法。

1. 一般性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部委和国务院直属公司的审批权限

上述部门的审批权限为: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项目)。对项目的要求是:

  1. 属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或允许的生产型项目;

  2. 中方投资者的资金、项目所需的原材料、销售市场和/或外汇能够自行解决;

(2) MOFTEC的审批权限

  1. 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生产型项目,或者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但是需要国家为中方合作者提供投资,或者为项目提供原材料、销售市场和或外汇的项目。

  2. 因增加投资致使项目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并且增加的投资用于同一工程的外商投资项目,增加投资的部分,由MOFTEC审批。

2 特殊性规定

(1)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或注册资本超过规定时,应由MOFTEC审批

  1. 设立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建筑公司;

  2. 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高档房地产项目。

(2)对广东、福建和海南省的特殊规定

1988年,国务院授予上述三省有权自行审批
符合如下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而不受上述第一条规定的限制:

  1. 不需要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70%以上产品出口的项目;

  2. 能源、交通和通讯项目;

  3. 用于本省替代进口的原材料工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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